禁养烈性犬伤人无需过错免责!法院判决犬主全额承担所有损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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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遛犬伤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,不少违规饲养烈性犬的户主,在犬只伤人后常以受害者主动挑逗犬只为由,试图减免自身赔偿责任。殊不知,违规饲养禁养烈性犬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,这类情况并不适用过错减免规则。近日,各地法院披露一起典型宠物侵权纠纷案,明确划定烈性犬伤人责任边界,彻底击碎“受害者挑逗即可减责”的误区。

据悉,某小区内发生一起烈性犬伤人事件,涉事犬只为杜宾犬,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。因犬主日常疏于看管、未履行规范饲养义务,犬只突然失控扑咬周边多名居民,造成多名路人不同程度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多名伤者产生医疗、护理等一系列相关费用,各项损失合计9000余元。

事故善后阶段,受害方多次就赔偿事宜与犬主沟通协商,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多名受害者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犬主全额承担本次伤人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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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庭审过程中,犬主提出抗辩,声称事故发生前,受害人员存在主动挑逗犬只的行为,认为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,应当据此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,拒绝全额赔付相关损失。

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审理后,最终驳回犬主的抗辩理由,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犬主承担本次事故全部侵权责任,全额赔付伤者各项损失共计9320.04元。

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,是违规饲养的烈性犬伤人后,受害者是否存在过错能否成为犬主减责的合法依据。法院审理法官解释,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物业管理区域内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、危险犬类,一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,动物饲养人、管理人提出的免责或减责主张,法院均不予支持。

从法律层面来看,违规饲养烈性犬本身就存在重大主观过错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清晰界定责任: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饲养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。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,此类侵权案件不适用常规的过错免责、过失减责规则。

这也意味着,只要是违规饲养的禁养烈性犬致人受伤,无论饲养人是否采取看管措施、无论受害者是否存在挑逗行为,都不会减免犬主的侵权责任,饲养人需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后果。立法初衷旨在从严约束烈性犬饲养行为,倒逼饲养人遵守养犬规范,杜绝违规饲养危险犬只的行为,最大限度保障公众人身安全。

本案判决也为广大市民敲响养犬合规警钟。饲养宠物虽属于个人生活自由,但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规定,严禁私自饲养禁养烈性犬、危险犬种。日常饲养、遛放过程中,必须严格落实牵绳、佩戴嘴套、专人看管等措施,全面尽到安全管护义务,杜绝犬只伤人、扰民事件发生。

与此同时,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、危险辨别意识不足的特点,警方与法院同步作出安全提醒。监护人需常态化教育孩子,主动远离陌生犬只,切勿随意挑逗、追逐、触碰、激惹各类犬只,避免引发意外伤人事故,守护自身人身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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